建筑施工申报及夜间建筑施工的审批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8    

一、受理部门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工作程序

四、法律责任
    夜间如进行法律、法规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市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本站版权所有:新沂市环境保护局 未经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拷贝网站内容或建立镜像
联系电话:0516-88922816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05003695号
网站制作及其维护:新沂市创伟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