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8
一、受理部门 市环保局污科技产业科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工作程序
四、法律责任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未到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固体转移的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