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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市环境监察大队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6、《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工作程序
四、法律责任 对拒报、谎报、逾期不报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环保法律、法规,处以壹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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