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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市环保局科技产业科 二、申请条件及材料 申请环保产品临时推荐证书的环保产品是指新开发不到一年的产品或沿未形成批量生产的产品; 申请环保产品临时推荐证书的环保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4)申请临时推荐的产品符合环保技术要求 (5)申请临时推荐的产品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符合产品标准。 (6)产品知识产权明确 (7)生产过程中满足环保要求 申请临时推荐证书的产品生产单位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环境保护产品推荐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材料(装订成册):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申请临时推荐产品现行标准(含企业标准)复印件 (3)申请临时推荐产品一年以内的质量检测报告(由地市级以上的产品质检机构出具) (4)申请临时推荐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鉴定证书或技术转让协议) (5)申请临时推荐产品的用户名录及两个以上用户意见(成套环保设备须提供用户所在地环保部门测试验收报告);新开发的产品须提供两次以上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测试的效率报告。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及办理时限 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初审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在15日内组织有关问门、单位,按《环境保护产品申请推荐单位检查表》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市环保局对各单位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环保产品颁发临时推荐证书。 四、有效期 临时推荐证书有效期一年。证书持有单位须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要求办理省推荐证书或国家认定证书,不得再次申领临时推荐证书。 五、法律责任 在申领证书和证书的使用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依照《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发证的环保部门收回证书; (1)申领时弄虚作假的 (2)质量不稳定,两个以上用户反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3)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满足要求或企业已转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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