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6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苏政办发〔2003109  

(一)、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厂界噪声达标率、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全部达到100%。

(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规定执行率达到100%。

(三)、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县(市、区)分配指标内。

(五)、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六)、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苏南地区乡镇达到50%以上,苏中地区乡镇达到40%以上,苏北地区乡镇达到30%以上。

(七)、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超过70%,且雨污分流。
(八)、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
(九)、建成区主要道路两旁绿化率达到95%以上。

(十)、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60%以上。

(十一)、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十二)、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基本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十三)、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十四)、森林覆盖率,山区乡镇达到70%以上,丘陵地区乡镇达到40%以上,平原地区乡镇达到10%以上。

(十五)、农田林网化率达到70%以上。

(十六)、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70%以上。

(十七)、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达到农田面积的50%以上。

(十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十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75%以上。

(二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且禁烧区内无秸杆露天焚烧现象。

文章录入:xyhbj    责任编辑:xyhbj 
本站版权所有:新沂市环境保护局 未经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拷贝网站内容或建立镜像
联系电话:0516-88922816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05003695号
网站制作及其维护:新沂市创伟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