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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苏政办发〔2003〕109号
(一)、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厂界噪声达标率、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全部达到100%。
(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规定执行率达到100%。
(三)、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县(市、区)分配指标内。
(五)、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六)、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苏南地区乡镇达到50%以上,苏中地区乡镇达到40%以上,苏北地区乡镇达到30%以上。
(七)、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超过70%,且雨污分流。 (八)、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 (九)、建成区主要道路两旁绿化率达到95%以上。
(十)、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60%以上。
(十一)、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十二)、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基本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十三)、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十四)、森林覆盖率,山区乡镇达到70%以上,丘陵地区乡镇达到40%以上,平原地区乡镇达到10%以上。
(十五)、农田林网化率达到70%以上。
(十六)、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70%以上。
(十七)、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达到农田面积的50%以上。
(十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十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75%以上。
(二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且禁烧区内无秸杆露天焚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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