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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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