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 明显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京闭会 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今日下午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7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会议经过表决,任命倪岳峰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会议全票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较之现行的总共只有62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凸显了更多的刚性,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相关法律中最大的,因此,被视为一部“重典”。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不少亮点。例如,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增加了有关城镇水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污染防治以及水污染事故处置等方面的规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共22条,比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9条,明显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方面有了重大进步。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但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一方常常面临着举证难的困难,因此,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法律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还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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